(2017)豫0928民初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晓鑫与王元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鑫,王元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928民初1368号原告刘晓鑫,女,汉族。被告王元朋,男,汉族。原告刘晓鑫诉被告王元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晓鑫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振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晓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元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晓鑫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30日被告因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转账1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亲笔书写欠款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至今未给付。故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元朋经合法传唤未到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30日被告因生活需要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转账10000元,被告并给原告书写欠款条一份,书写内容为“欠条金借到刘晓鑫现金10000元王元朋2016年12月30日”。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另查明,2017年3月3日对被告王元朋调查笔录中显示:我和原告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30日因我生活急需用钱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原告用微信的方式给我转账支付10000元,我并给原告书写了一份借款条。2017年1月17日我向原告偿还借款700元(我用支付宝转账给付的原告),下欠93000元至今未给付。欠原告款是事实,我没有固定的收入,现在手里没有钱,待有钱后及时偿还原告。本院认为,被告王元朋从原告刘晓鑫处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书写的欠款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元朋主张,借款后被告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借款700元,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抗辩权而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元朋偿还原告刘晓鑫借款10000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元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振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梅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