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罗欣与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齐家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欣,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齐家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928号原告罗欣,男,汉族,1980年10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被告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齐家。被告李齐家,男,汉族,1956年6月2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住所: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园洪冠街。原告罗欣诉被告湖南巨大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李齐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罗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罗欣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向华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罗 敏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