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与赵怀申、梁山少年军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赵怀申,梁山少年军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1011号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住所:莱芜高新区大故事社区(寄母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周广延。被告:赵怀申,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梁山少年军校,住所: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怀申、梁山少年军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山少年军校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芜市新时尚制衣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山少年军校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吴畅附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