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2民初2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徐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26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徐某某,女,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本院向原告告知提供被告现居住的详细住所地址,但原告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全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