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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蔡子春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子春,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1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子春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国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蔡子春驾驶其五菱宏光小汽车经过海丰县平东镇新村路口时,发现路中间有一块大石头,便以“潮惠高速”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潮惠高速”工程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同时通过电话纠集平东镇村民60余人来到现场,因双方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告人蔡子春与村民黄德广、李华森、李惠锋、李玉镇、黄某1、林炳炎、张小华、张小阳(均另案处理)等人起哄、煽动在场的村民对到场处理情况的“潮惠高速”十四标项目经理黎某进行围堵、殴打致其受伤,并对其小汽车进行打砸,又对“潮惠高速”工作人员彭某、黄某3、王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对三辆工程车辆进行打砸。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彭某、黄某3、王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修复四辆被损坏车辆的价值为7030元。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蔡子春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子春一次性赔偿“潮惠高速”的工程车辆及黎某的车辆及被打工人所有治疗费用及财物损失费共人民币70000元,取得其谅解。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明材料、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以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蔡子春无视国法,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蔡子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蔡子春驾驶一辆五菱牌宏光小汽车经过海丰县平东镇新村路口时,发现路中间有一块大石头,便以“潮惠高速”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潮惠高速”工程工作人员到场处理,同时通过电话纠集平东镇新村村民60余人来到现场,因双方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告人蔡子春和村民黄得广、李华森、李惠锋、李玉镇、黄某1、林炳炎、张小华、张小阳(均另案处理)等人起哄、煽动在场的村民对到场处理情况的“潮惠高速”十四标一工区项目部办公室主任黎某进行围堵、殴打致其受伤,并对其驾驶小汽车进行打砸,同时又对“潮惠高速”工作人员彭某、黄某3、王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对三辆工程车辆进行打砸。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某、彭某、黄某3、王某的伤势均属轻微伤;经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四辆被损坏车辆修复费用价值7030元。2016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蔡子春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蔡子春已一次性赔偿“潮惠高速”工程车辆、黎某车辆的财物损失以及被打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平东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4月21日上午,犯罪嫌疑人蔡子春来海丰县公安局投案,对2016年4月7日晚上在平东镇平东村委新村路口与潮惠高速施工队发生纠纷并打砸施工队车辆一事如实交代。2.海丰县公安局平东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蔡子春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6月4日,身份证号码,户籍住址海丰县。3.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海丰县公安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黎某、彭某、黄某3、王某进行了人体伤情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蔡子春和被害人黎某、彭某、黄某3、王某。4.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聘请有关人员对本案被损坏车辆进行价值鉴定并作出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蔡子春和被害人黎某。5.《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蔡子春已一次性赔偿“潮惠高速”工程车辆、黎某车辆的财物损失以及被打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共人民币7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二)鉴定意见1.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海公法鉴字2016第(318)号、(319)号、(320)号、(321)号《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黎某、彭某、黄某3、王某的伤势均属轻微伤。2.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海价(认)字[2016]052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损坏4辆车辆修复费用价值7030元。(三)辨认笔录1.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黎某辨认出A组第4号照片(蔡子春)的人就是于2016年4月7日晚10时许先动手打他并用脚踢他小车的人、B组第3号照片(黄得广)的人就是2016年4月7日晚10时许用石头砸他小车的男子、C组第7号照片(李华森)的人就是组织指挥村民殴打他并打砸他小车的男子。2.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刘某2辨认出第5号照片(蔡子春)的人就是于2016年4月7日晚10时许在平东小学门口附近动手打黎某的男子。3.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彭某辨认出A组第5号照片(蔡子春)、B组第9号照片(李惠锋)、C组第8号照片(黄得广)、D组第4号照片(李玉镇)、E组第5号照片(黄某1)、F组第1号照片(林炳炎)、G组第8号照片(张小华)的人就是于2016年4月7日在海丰县平东镇新村现场阻拦“潮惠高速”施工较积极的煽动人员。4.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杨某1辨认出A组第12号照片(张小华)的人就是在现场很凶光着膀子打人、砸车的男子,B组第9号照片(李惠锋)的人就是在现场带头打人、砸车的“黄毛”,C组第8号照片(黄得广)的人就是在现场打人、砸车个子较矮胖的男子,D组第4号照片(李玉镇)的人就是在现场指挥、起哄煽动村民滋事、打人、砸车的男子,E组第1号照片(林炳炎)、F组第9号照片(黄某1)的人就是在现场打人、砸车的男子,G组第5号照片(蔡子春)的人就是案发当晚在现场拦工程车及指挥、起哄煽动村民并带头打人、砸车的开五铃之光小车的男子。5.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陈某2辨认出A组第10号照片(李玉镇)、B组第5号照片(蔡子春)、C组第1号照片(林炳炎)、D组第10号照片(黄得广)、E组第5号照片(张小华)、F组第9号照片(李惠锋)、的人就是于2016年4月7日在海丰县平东镇新村现场召集、起哄、煽动村民并带头打人、砸车的人员。6.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黄某1辨认出A组第3号照片(蔡子春)的人就是案发当晚打电话召集村民并在新村路口拦工程车及起哄、煽动村民和带头打人、砸车的蔡子春,B组第4号照片(李惠锋)的人就是在现场带头打人、砸车的“黄毛”,C组第2号照片(张小华)、D组第8号照片(张小阳)、E组第3号照片(李建浪)、F组第9号照片(黄石洪)、G组第11号照片(林炳炎)、H组第8号照片(黄得广)的人就是在现场打人、砸车的人员。7.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杨某2辨认出A组第5号照片(蔡子春)、B组第2号照片(李惠锋)、C组第3号照片(黄得广)的人就是参与打人、砸车的人员,辨认出D组第10号照片(李玉镇)的人就是在现场指挥的人。8.经过辨认混杂照片,辨认人黄某3辨认出A组第8号照片(张小华)的人就是殴打他的人、B组第11号照片(黄得广)的人就是在现场起哄、煽动的人。(四)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黎某的陈述:我是“潮惠高速”十四标一工区主管协调的办公室主任;2016年4月7日晚10时左右,我在宿舍接到在平东小学门口对面高速路段施工的现场指挥人员伍某的电话,称平东新村的村民说我们运输车辆倒下的水泥石块掉落到通过新村的路面上,运输车被拦了,我说如果是运输车造成的,叫他们的老板去处理,后我又连续接到伍某的电话,叫我一定要过去处理,并说自己已被新村的村民围着了,我就开小车到现场,看到平东小学门口对面高速基建路与通往平东新村的路道交叉处,有一块石头(很大块)放在路中央,新村的村民(约有七八十人,均为男性)看见我来了就围上我,我向伍某了解情况后就说石块在路中央影响交通,能不能先搬到一边,有什么事明天再说,村民就七嘴八舌说事情没有解决不能搬,我就打该村书记的电话,他称在海城不能来,我就打镇长的电话,汇报发生的情况,镇长就叫我报警,我报警后又打电话给项目经理陈某1报告情况,我在打电话时,我自己的车辆被砸了,车的发动机盖、前灯被石头砸,车身四周被踢凹,我说:“你要砸就砸吧”,就在一旁观看,我到车上拿水时,无缘无故被一名外号叫“红毛”(男,30多岁,新村人)用木棒打了一下左脚,我没有去追他,因我旁边有新村的村民,“红毛”走到一旁,又用矿泉水瓶砸我的头部,我也没还手,我走到车边打开门时,他们用本地话说不要让他走,我用普通话说我不会走;等了一会,派出所民警来了,我向他们讲清楚过程,并带他们去看那块石头,后吴所长向村民多次解释也没有用,我们又回到警车旁边,这时经理、村干部、镇府工作人员也来了,我们在谈话过程中,村民又起哄围上我来,同志拦也拦不住,我又被打了几拳,吴所长看形势不对,叫我上警车内,他们还拍打警车,约过了10分钟后,我听到运输车被砸,有多少辆车被砸我看不到,其他施工员被打的经过我也看不到,直至施工员彭某被打流血从警车旁走过来我才看清楚,后上级有关部门到来,这些村民才撤走;当时我听到一名约50多岁姓李的男子用客家话说不要让我走,砸我的车,后我的车就被砸了,事后经我了解,该人叫李华森,我认识他,我经常叫他“叔公”,曾一起吃过饭;具体有四五名新村村民砸我的车,认识的有“红毛”,有一人是开挖机的,还有二三名男青年,有照片可叫认出他们;我主要是被“红毛”及几名男青年殴打的,“红毛”用木棒打我的左腿部,用拳头打我的头部,腹部被几名男青年打了二三拳;施工队的员工包括我在内,共有5人被打,其中彭某比较严重,在住院;有3辆工程车被砸,我的私家车也被砸,我指那名开挖机的人向吴所长说:“是他砸我的车”,他还说:“砸了又怎么样?!”。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2016年4月7日晚10时50分左右,我同事打电话给我,说在平东镇平东小学前面施工现场的工人被附近村民打了,叫我过去看看,我在驻地宿舍看到项目部生产经理罗小聪正在召集工地工人,约过了40分钟,我们30多名工人分乘几辆车赶到出事地点现场,当时已有平东派出所民警来处理了,我看到黎某主任坐在警车上,民警围着警车保护他,有些村民想冲过来打黎某,但都被民警拦住了,现场还有我的领导陈某1在与村民进行协调,约过了20分钟,左侧小路停放工程车的位置传来打砸车的声音,然后在警车周围的村民也往那里跑去,有个同事大喊一声:“那边打起来了”,我们也跟着跑过去,看见有二三十名村民手持棍棒、钢筋围着3辆工程车进行打砸,汽车玻璃都被砸碎了,罗小聪叫我们撤到桥面的工地去,我在撤离时被一名村民踢了一脚然后倒在地上,后面跟来的村民用石头砸我头上的安全帽和身体,当时有很多同事都被围起来打,我和几名同事就跑到平东小学门口,他们就没追过来,有一名叫彭某的同事被打得比较重,当时就送医院了。3.被害人彭某、黄某3的陈述与被害人王某所述基本一致,均证实了施工工人被村民殴打及施工车辆被打砸的事实经过。(五)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6年4月7日晚9时许,我正在新村大桥上指挥运泥车倒泥土,这时有一名约35岁平东镇新村村民来到我跟前对我说:“你们工地上面有块大石头滚到下面的路上了”,我说:“我去看一下”,然后我从桥上来到桥下公路观看,确实有一块大石头在路中间,当时我就想去把石头搬开,但那个人不肯我搬,并且还在附近捡了一些小石头放在路面上,把路给全部堵了,我看到后就对他说:“你还放石头在路上干嘛?”那人就大声吼我,说要把事情搞大点,我对他说:“我也是做工的,晚上在这加班,你对我凶也没用,再说我也确实不知有石头滚下来,你现在不让我搬,你要我怎么办?”那人说:“你不要搬,叫你们领导来”,当时我见那人那么凶,也不敢说话,就马上打电话给负责该工程的工程师伍海伍某打了电话后就站在旁边了,此时新村就陆陆续续来了好多村民,约过了10分钟,伍海伍某到现场,新村村民见到伍工来了就围上去对他大声吼着,但没有动手殴打伍工,我见到那种场面觉得很害怕,也不敢上前去,就站在旁边观看,后来新村的人越来越多,我都看不见伍工的人了,就跑到平东小学的门口站着,再过了约20分钟,公司的协调主任黎敏黎某来了,有村民想过去打黎敏黎某有前去劝架叫他们不要打,有村民用手把我推开,并叫我走开,我见到黎敏黎某了我就走了。2.证人伍海伍某言:我是“潮惠高速”平东镇路段路基的施工员;我们公司于2016年4月7日晚7时30分在施工现场开工,当晚9时20分左右,同事刘琼刘某1话给我说施工现场即靠近村庄路边水泥路掉一块石头,叫我过来看看,我到后见到现场有5至6名平东镇新村的村民,还有一辆灰色小汽车,其中有一名年约40岁的男子责问我,是不是管事的,并且用手扯我衣服等行为,我看到确实有一块石头在水泥路上,就跟村民说石头掉下来没有造成人员伤害,我们可以马上处理,但村民们不听我劝说,并且说到去年一个小女孩出事,要求我打电话给黎敏黎某来现场处理此事;当晚10时多,黎敏黎某接我电话报告后到现场跟村民说,村民就跟黎敏黎某争论了起来,这时现场来了约60多名村民,有男青年也有中年男子,黎敏黎某见状就打电话报警求助,但村民在现场个别人煽动、起哄下就将黎敏黎某自己的车辆砸坏,我见状就用自己手机拍照,被3名村民发现抓住,并扯我衣服抢我手机,这时现场来了10多名我项目部工人,项目经理陈南陈某1场跟村民协调解决,派出所和镇干部也到现场解决,因为现场村里人员多,有人煽动、起哄要打人,我同事在现场40米左右用手机拍视频时被村民发现,村民又到彭爽彭某抢手机并殴打彭爽彭某部流血,还有同事王治王某一名民工被打,同时村民砸坏4辆车,场面非常乱,村民们砸车打人后返回石头这边时又殴打黎敏黎某,被派出所制止,村民打完人后就慢慢散了。3.证人杨魏杨某1言:2016年4月7日晚10时许,我在平东镇硫铁矿金都饭店对面14标工程队驻地休息,老板张全星叫我和杨讲杨某2老徐”陪他去前面平东小学对面的工地看看,我们徒步100多米来到平东小学门口,站在工程队办公室主任黎敏黎某,见他在和新村的几名村民协商解决施工队工程车运载土石方填路基将石块掉落在新村路口路上引起纠纷的事情,在前面伍海伍某名村民在争论,村民要伍海伍某拍照的相片删掉,伍海伍某而争论起来,我和杨讲杨某2了现场,见有一块宽50厘米左右、高40厘米左右石块放在路中间,旁边有些石块横放在路上,村民不让工人将石块移开,我们就返回黎敏黎某,有一名较矮胖的村民在跟黎敏黎某,说今晚你们不将事情解决,就要砸你的小车,黎敏黎某情解决不了,你再砸我小车也没用,那就交给政府解决,然后就打110报警;当时村民们的情绪很激动;过了几分钟,派出所的警车来了,几名警察过来了解情况并维持秩序,这时村民越来越多,都围着黎敏黎某势很不好,我们这些工人为了保护黎敏黎某去维持秩序,将黎敏黎某民隔开,有些村民挤上来用拳头打黎敏黎某察拦住村民,就叫黎敏黎某车里坐,村民见黎敏黎某警车上不来解决事情,就围着警车转,拍打警车玻璃大声叫嚷,有些村民在起哄、煽动村民,有4名村民带头往工程车冲去,其他村民就跟上去,我也跟上去看,有一名年青村民将一名带红色安全帽的员工拖出来打,其他村民也跟着打人,用铁棍、木棍、石头砸工程车,持续了四五分钟,又有警察来维持秩序,村民们才停下,在警察协助下打了120,我和公司员工将受伤的员工抬到警车旁边等120救护车,至次日凌晨,警车越来越多,村民才陆续散去。当时在现场指挥、起哄、煽动的有一名驾驶五铃之光汽车的村民,有一名“黄毛”的男青年很凶,有一名瘦高个子男青年、有一名较胖男青年在现场起哄、打人、砸车,我不知他们姓名,但能认出来;我们有五六名员工被打伤,其中伤较重的是彭爽彭某板张全星叫我们员工维持秩序,不要打村民;被砸坏的有1辆小车、3辆工程车。4.证人杨讲杨某2言与证人杨魏杨某1基本一致。5.证人陈南陈某1言:我是“潮惠高速”十四标项目部负责人;2016年4月7日晚10时,我和黎敏黎某东镇坑口小学工程公司驻地,黎敏黎某土石方工程工人电话称,工程车在运载土石方回填路基过程中有些土石方掉在平东镇新村的公路上,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要派人过去协调,我就吩咐黎敏黎某去协调处理;23时,黎敏黎某话给我说现场形势不好,有很多人要打他,他的小车已被村民砸了,要我过去处理,我就按了应急警铃,召集公司三四十名员工,带好安全帽,由我带队分别开车到平东小学门口路边现场,去之前我报了警,我看到有警车在现场,有几名警察在维持现场秩序,黎敏黎某几名村民在争议,村民情绪很激动,我就走前表明身份,劝村民有事好商量,不要激动,有几名村民跟我说,你们施工队的工程车运载土石方有些掉在村的公路上,村民回家发生事故怎么办,这些村民带我去看,我看到现场确实有一排石块横在公路上,我就说现在没发生什么事,把石块搬开就行了,其他事情以后可以商量,但村民们不依,要当晚把事情解决方可将石块移开,我又说了几句话,村民听了很不高兴,情绪很激动,有个警察就叫我不要说话,由他们来协调处理,然后我就回到路口警车旁边站,村民们又跟着回来围着黎敏黎某黎敏黎某这事,村民很激动,形势越来越严竣,我就叫几名员工上去把黎敏黎某民隔开保护黎敏黎某工在保护黎敏黎某中有几人受伤了,村民又来了很多,有些村民在大声起哄,形势有可能失控,警察要黎敏黎某警车,这些村民就围着警车大声叫嚷要黎敏黎某解决事情,村民见黎敏黎某来,有些村民起哄往工程车冲过去,从工程车上拿出钢筋、木棍等工程村料来砸工程车,我就跟过去,看到有的员工拿着手机拍照,就有村民手里拿着铁锤威胁员工“不要命就拍照”,并将手机抢过来砸在地上,并将一名带着安全帽的员工砸到头破血流;这些村民就拿着钢筋、木棍、石头在砸工程车,几分钟后就有3辆工程车被砸坏,有几名公司员工被打伤;至次日凌晨1时许,很多警车和干部赶来,村民们才陆续散去;我们公司员工彭爽彭某伤住院,王治王某小兵、卢书卢某被打伤,有1辆小车和3辆工程车被砸坏;黎敏黎某工程后勤和对外协调工作。6.证人卢书卢某言:2016年4月7日晚11时许,我所在的十四标工程队在平东镇新村施工段与新村村民发生纠纷并发展至村民打砸车辆及殴打施工工人当时我在场,我当时被人打了一下在右小臂上,但只是皮外伤,问题不大,所就没有向公安机关说起我受伤的事,也没有要求验伤;当时我只知道被打的人有王治王某爽,别的人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公司里有个陈小兵,他是负责开车的,但他现在已经离开我们公司了。7.证人刘福刘某2言:2016年4月7日晚,由于平东镇平东小学门口对面施工路段(正在施工)被平东镇新村村民阻止施工闹矛盾,当晚11时30分左右,经理组织我们20多名工人乘车到达出事地点(平东小学门口对面)去看一下,现场有很多新村村民,我下车后在警车附近,黎敏黎某被几名村民围着,警察在场劝阻、拦开,被几名村民起哄后村民就动手打黎敏黎某,我就上前拉开,村民中一名持木棒偏矮男青年见状就说:“你是不是来帮忙(打架)?”我说:“不是,我来劝架,你们不要打人。”这名矮男青年对黎主任说:“你是不是很有钱,我们人多。”说后就用拳头打了黎敏黎某面部两下,其他村民也一起动手打黎敏黎某,警察在拦不住的情况下就叫黎敏黎某上警车内,他们还拍打警车,辱骂黎敏黎某,他们打了黎敏黎某后,一帮人又跑到高速路段的辅道砸施工车辆并殴打施工员,因领导交代我们不能打架,我们去的人自始至终没有与村民发生冲突打架,我去劝架时右手还被那名矮男青年用木棒擦了一下。8.证人陈耿陈某2言:我是海丰县平东镇平东村委主任;2016年4月7日晚10时许,平东镇新村村民蔡子春打电话给我,说“潮惠高速”施工队在施工时有一块大石头在水泥路上,对村民有安全问题,叫我到现场解决,我就告诉村委书记李培勇,他叫我到现场去,我去到现场后看到派出所警察已在现场,新村有几十名村民在现场说来说去,“潮惠高速”的黎敏黎某在向村民解释,并说村民如果没有受伤就让他们搬走石头,但有些语气不合村民听,村民听后不同意,说村附近安全措施没有处理好,村民经常路过受到威胁;此时村民越来越多,有100多人,在说来说去,场面不好控制,村民蔡子春对黎敏黎某不放过,不让黎敏黎某现场,我和派出所警察都在劝解蔡子春由政府解决,蔡子春不听劝阻而且叫村里人召集指挥,叫人要打黎敏黎某先蔡子春用拳头打黎敏黎某,接着新村村民黄得广用石头砸黎敏黎某的车灯,我和派出所警察制止并将黎敏黎某警车,并且告诉村民不要冲动,由政府部门解决此事,但在场的个别村民在现场起哄、煽动,导致场面非常难控制,特别是新村村民李玉镇、黄得广、张少华、李华森、林炳炎、李惠锋等人在现场煽动、起哄,没有这几人的行为就不会导致严重后果;20分钟后,“潮惠高速”的工人开车来到现场,有人用手机拍视频,上述这几人发现后叫村民向前去殴打工人和砸车,因人太多我没有跟他们过去就不知打人砸车的是谁,现场有4辆汽车被损坏,几名工人不同程度受伤,后来新村村民打人砸车后就自动解散了,有可能听到公安部门集中到现场来,当晚发生的事是由于蔡子春等人召集、煽动才发生的;“潮惠高速”施工队的工人没有殴打村民。9.证人黄带黄某1言:2016年4月7日晚约9时,我在本村村民童福耀家中闲谈时,李凡接到蔡子春电话,我听到蔡子春讲我村的水泥路被高速路施工队石头堵在水泥路上,车辆不能通行,叫我们到现场观看,我就和李凡、童志健、张木孙、李建浪到了现场,见到蔡子春一人驾驶一辆五菱面包车在现场,水泥路上有一块大石头,还有一部分小石头在水泥路上,我们看后叫施工队的工人打电话叫黎敏黎某看看,工人说已报告黎敏黎某约半小时后,我村陆续来了几十名村民,都是青年人和中年人,黎敏黎某看了水泥路上石头,对村民讲既然没有发生事故就让施工队将石头搬走,蔡子春和村民说不行,说施工队没有做好安全措施,村民到此路经过不安全,出事故怎么办?黎敏黎某事故才来解决,这样大家七嘴八舌就起哄起来,黎敏黎某村民非常激动就准备上车要离开,但蔡子春不让他离开现场,有好多人围过去殴打黎敏黎某敏黎某车也被人砸坏,当时在车边有林炳炎、张少华、张少阳、李惠锋、黎子春等人,黎敏黎某被打、车被损坏后派出所的民警到现场制止;大约半小时后,施工队的工人来到现场,距离现场三四十米的地方,此时群众有人讲施工队的工人持刀来,几十名村民再次围过去,我也跟过去,见到蔡子春用铁锤砸车,还有林炳炎、张少华、张少阳、李惠锋等人殴打施工队的工人,并且损坏3辆施工队的车辆,当时村民在现场有人拿石头,有人拿木棍,有人拿铁条;施工队的工人没有殴打我村的村民。10.证人黄惠黄某2言:2016年4月7日晚12时许,我打丈夫蔡子春的电话问他怎么还没有回家,当时他对我说:“在平东小学门口的进村公路那里打架,是因为有块大石头摆放在公路上阻挡了我的车辆”。(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蔡子春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4月7日晚9时许,我驾驶一辆五菱宏光小车(车牌粤N粤N×××××家,路过新村路口时见有一个大石头堵在村路口中间,小车过不了,我就将车掉头去找在“潮惠高速”施工工程队的工程车司机,说明情况并叫司机马上停工,司机叫我去找在场指挥管理人员,我找到在现场发牌收牌的管理人员是个女的(约40多岁),我就带她去现场看,她看了后就打电话叫在场负责人员来看,这个负责人(男,30多岁)看后对我说,没发生什么事就叫几个工人来将这个大石头搬开就好了,我当时就以安全措施不到位,影响我们村人员经过安全为由,不让他们把石头搬走,这个负责人见我不让搬走石头,就打电话给“潮惠高速”十四标的协调主任黎敏黎某对我说黎敏黎某没空过来,明天再来处理行吗?我说不行,你们晚上在我村路口施工,又没有照明,安全措施不好,现在大石头掉在路上,砸到行人怎么办?此时村民李惠锋刚好回家碰到我问我发生什么事?我就说工程车在运载石头时将一个大石头掉在村路中间,车过不了,现在要他们来解决这事,我和李惠锋就分别打电话给村委主任和书记,主任和书记两人都讲没闲来处理,我就打黄带何的黄某1通,就打李惠凡的电话告知村路口被一个大石头堵住,车不能过的情况,李惠凡不相信有大石头堵住村路,黄德广打我电话问明情况,不久,村里陆续来了李惠凡、黄带何、黄某1、张少阳、张少华等人,不一会,“潮惠高速”十四标协调主任黎敏驾车黎某现场,我就带黎敏到现黎某,黎敏看了黎某:“这个大石头可能是人为搬到路中的,现在没发生什么事,叫几个工人来将大石头搬开,其他事情明天来解决”,我们就以安全措施不好,有安全隐患为由不肯他们将大石头搬走,并且要求一定要在当晚处理好,黎敏听后黎某打电话边走回停在平东小学门前的小车,我和黄兰玉、黄带何、黄某1、张少阳、林炳炎、黄得广等人就跟着黎敏,黎黎某了黎某后没说什么准备要开车走,我就说今晚的事情没解决你不能走,张少华、张少阳兄弟在黎敏的车黎某着,就去阻止黎敏打开黎某,我几人就将黎敏围住黎某敏就打黎某报警,我见黎敏被围黎某不了,后听到一声响,黎敏的车黎某砸了,约10分钟后,当地派出所警察来到,我就将情况向警察讲清楚,并带到现场看,然后又回来协商,这时村里的人越来越多,来了八九十人,我见黎敏无法黎某这事,就大声起哄、叫嚷,煽动村民的情绪,经我煽动,很多村民就围向黎敏,黄黎某、张少华、张少阳、林炳炎等人动手殴打黎敏的头黎某身体,我就挤前去要打黎敏时被黎某拦住,警察将黎敏推到黎某里面,我们村民就将警车围住,有人去拍打警车的车窗,我在现场继续大声叫嚷,煽动村民,说因为之前村里有个8岁的小孩在村路口被工程队的工程车撞死了,也是施工队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好才发生这事故的,村民们听后情绪激动,场面非常混乱,这时有村民在大声叫嚷,说从茅陂沿高速路往这里开来了几十名工人,带着胶帽,手里分别拿着木棍、铁棍等器械要来打人了,村民们就大声叫喊起来,有些村民冲过去看,我也跟过去,有些村民从工程车上搜出木棍、铁棍、铁锤,在砸刚开来的几辆车,也有刚来的工人被村民打伤,我从小车里拿起铁锤砸第二辆的士头小车的挡风玻璃,张少阳手里拿着木棍跟着我一起砸车的挡风玻璃,我又叫村民们将这些工人带来的木棍、铁棍、铁管、铁锤等工具搬到平东小学门前空町叫人看着,几分钟后,我就去开车回村并叫小阳将路上几个石头搬开让我开车过;现场的村民是我打电话喊来的,我有大声叫嚷、起哄,煽动村民的情绪进行滋事、打人、砸车等行为,使事情恶化,我有砸的士头小车挡风玻璃的行为;在新村路口中间的大石头我没有移动,大石头周围的那些小石头是我在附近捡拾摆放上去的;当晚比较积极的有黄得广、李惠锋、林炳炎、张少阳、张少华、黄带何、黄某1、李玉镇、黄兰玉等人。以上证据经法庭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子春无视国家法律,纠集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又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子春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子春能当庭认罪,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蔡子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子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陈小娟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