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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海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海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海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周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3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负责人徐晓华,行长。被执行人周海燕,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京山县。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海燕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9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