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4民初4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周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周某,刘某,梁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4民初495号之一申请人:张某,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申请人:周某,女,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二申请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赟,古冶区古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刘某,女,195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被申请人:梁某,女,199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地址同上。申请人张某、周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梁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周某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梁某某(刘某之夫、梁某之父)尚未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财产保全。申请人张某、周某以唐山市嘉天下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某、周某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梁某某(刘某之夫、梁某之父)尚未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期限为2017年04月06日至2020年04月06日。案件申请费1080元,由申请人张某、周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建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