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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执2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印传与尹海青、胡可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印传,尹海青,胡可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211号申请执行人朱印传,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尹海青,男,1983年9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被执行人胡可邦,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本院在执行朱印传与尹海青、胡可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尹海青、胡可邦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尹海青、胡可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印传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尹海青、胡可邦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朱印传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