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912孙贵华与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华,钱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12号原告:孙贵华,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钱顺才,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贵华与被告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孙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孙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