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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912孙贵华与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贵华,钱顺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912号原告:孙贵华,女,1970年6月1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钱顺才,男,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雨茜,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旭伟,江苏国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孙贵华与被告钱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孙贵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计638元,由孙贵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徐佳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