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崔晓伟、蒋玲玲与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崔晓伟,蒋玲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759号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住所地北票市。负责人:刘桂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祥,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票市。被告:崔晓伟,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蒋玲玲,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与被告崔晓伟、蒋玲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北票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惠居项目部负担。审 判 长 郭兆平人民陪审员 代凤涛人民陪审员 段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淑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