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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保元与付英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元,付英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4民初65号原告(反诉被告):王保元,男,1967年3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沙河市人,住本村,被告(反诉原告):付英蕊,女,1972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柏乡县人,住本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保元(反诉被告)与被告付英蕊(反诉原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王保元、被告付英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保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购房款20万元整,否则原房交回,合同撤销。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所聘请代理人的代理费1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包柏乡县固城店中心村新农村建设建筑1号、2号楼工程,固城店中心村欠原告700多万元工程款,固城店中心村村委会为了偿还欠款,给原告10余套单元楼作为部分工程款抵偿,原告所控的10余套单元楼以原价20万元一套的价格出售,将其中一套位于固城店中心村2#楼4单元602室卖给被告,并办理了相关购房合同变更手续,于2016年12月2日交付房屋,可是被告竟未付房款,为保护原告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故诉请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固城店中心村售房合同一份,2、转让协议照片一份。被告向本院提起的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给付沙石料款18780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反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反诉被告王保元承包柏乡县固城店镇中心村新农村工程时,反诉原告付英蕊与丈夫李占锋为王保元提供沙石料。结算时,王保元给了我们42000元现金,另打了一份158780元的欠条。后王保元因未能给付欠款,就提出用楼房抵顶沙石料款。2016年12月2日,王保元和他儿子王康乐在高邑高速路口与李占锋见面,谈好以固城店中心村2-4-602室折抵14万元。因王保元欠其他人的外债较多,不愿意露面,就委托其儿子王康乐到固城店中心村售楼部与李占锋办理楼房更名事宜。办好更名后,由王康乐给我们打了一份转让证明,同时我们将王保元打的158780元的欠条交给了王康乐。我们要求王康乐另给我们打18780元的欠条,王康乐说剩余没多少钱了,过不了几天就把钱给了,别打条了。李占锋当时就没有让他打欠条。因此我们不欠王保元的房款,王保元反而欠我们18780元沙石料款。故此,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王保元给付我方沙石料款18780元。被告围绕其反诉请求提交的证据:1、2016.7.5.王保元出具的欠砂石料款的证明,此证明的原件已在双方于2016.12.2.签订完房屋转让协议后,交付原告。2、2016.12.2.王保元之子王康乐写的转让协议一份。3、2017.3.28.固北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村委会没有替王保元代付过砂石料款。4、固城店中心村售房合同一份,合同上已有村委会注明房屋已过户给被告。5、李占峰和付英蕊的结婚证,证明两人系夫妻。6、固北会计贾俊法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7、证人刘某、李某、冯某的出庭证言。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冀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北村委会开发的固城店中心村项目系2015年河北省中心村建设示范点工程项目之一,固城店中心村项目占用土地的性质为柏乡县固城店镇固北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原告王保元作为实际施工人参与该小区工程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原告王保元从被告付英蕊的丈夫李占峰处采购砂石料,截止2016年7月5日原告王保元共欠被告付英蕊砂石料款共计158780元,该货款原告王保元至今未还。2016年9月20日河北冀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北村委会将固城店中心村小区第2栋第4单元第6层的一套房产以2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王保元,以抵顶所欠原告王保元的部分工程款。2016年12月2日原告王保元将该房产以14万元的价格转售给被告付英蕊,并已在固北村委会办理过户手续,在原告王保元要求被告付英蕊支付房款的时候,被告付英蕊之夫李占峰提出以王保元所欠其砂石料款以抵顶房款,但原告王保元没有同意。另查明,原告王保元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办事处明德村。被告付英蕊和李占峰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小区占地属于固北农民集体所有,并非国有土地,不能按照商品房进行交易,且原告王保元不属于固北村民,而根据《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居民只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所以原告王保元与河北冀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北村村委会签订的《固城店中心村售房合同》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原告不能以此合同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付英蕊的反诉请求,原告王保全所欠被告付英蕊砂石料款158780的事实,被告提交了欠条复印件,且原告对王保元对复印件予以认可,故对于该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对于原告王保元主张:该款已固北村委会签订协议,这款其不再负责了。对于该主张,因原告王保元无证据证明,且欠条上仅仅王保元注明同固北村委会从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尚不能证明该债务负担发生转移,故原告王保元应该清偿被告付英蕊的砂石料款158780元,但被告付英蕊仅主张18780元,其余与房款相抵,因为原告王保元与河北冀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固北村村委会签订的《固城店中心村售房合同》系无效合同,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英蕊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2017)驳回原告王保元的诉讼请求;(2017)驳回被告付英蕊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230元,由原告王保元负担;案件反诉费130元,由被告付英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瑞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