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4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绍林、张玉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绍林,张玉琴,张迎春,张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4565号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尔波。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石。被告:张绍林。被告:张玉琴。被告:张迎春。被告:张波。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绍林、张玉琴、张迎春、张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原告江苏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家亮人民陪审员 张苏淮人民陪审员 张复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王 悦书 记 员 孟庆丰书 记 员 佟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