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7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丽春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中御经典美容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丽春,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中御经典美容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7485号原告杨丽春。委托代理人韩鲁明,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中御经典美容院。委托代理人李丹阳,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丽春撤回对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中御经典美容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