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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刘树堂、史连忠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堂,史连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树堂,男,196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渤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连忠,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褚文艳,女,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系史连忠的妻子。上诉人刘树堂因与被上诉人史连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一审法院向史连忠、刘树堂送达开庭传票的存根及送达回证,传票上记载的开庭日期为2016年10月12日14时,而一审开庭笔录记载的开庭日期为2016年11月9日上午,一审法院对于2016年11月9日上午的开庭没有向刘树堂送达开庭传票。另,二审审理中刘树堂对2013年6月6日欠条上“刘树堂”的签名不认可,主张不是其本人所签,并申请对该欠条上“刘树堂”的签名进行字迹鉴定。综上,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重审时并对刘树堂提出的鉴定申请依法委托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3民初538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树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64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 珍代理审判员  程玉玉代理审判员  孙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