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席永岗与红谷滩新区凯汇酒店用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永岗,红谷滩新区凯汇酒店用品商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1民初485号原告:席永岗,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红谷滩新区凯汇酒店用品商行,(经营者:帅安根,身份证号:362502196803212818)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翠苑路右侧18幢810号。注册号:360125600133199。经营者:帅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席永岗诉被告红谷滩新区凯汇酒店用品商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席永岗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席永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永岗撤回起诉。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席永岗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强人民陪审员 黄春保人民陪审员 黄凤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佳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