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1执5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俞荣文、李春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荣文,李春梅,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444号申请执行人俞荣文,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1981年12月30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泉州市石狮市法定代表人李宏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荣文、李春梅与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根据执行依据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狮劳仲案(2016)2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俞荣文、李春梅款项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同时,本院依法向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现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泉州市丹尼斯特服饰有限公司尚有款项50000元及利息未支付。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向其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决定对其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544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俞荣文、李春梅可随时请求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审 判 员  洪彦伟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