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清标、彭亚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标,彭亚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450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9栋2号。法定代表人:陈琳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生阁、林福明,公司职员。被告:刘清标,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彭亚陆,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标、彭亚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甘艳君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