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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清标、彭亚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清标,彭亚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450号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689栋2号。法定代表人:陈琳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生阁、林福明,公司职员。被告:刘清标,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彭亚陆,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清标、彭亚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阳光清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长  甘艳君人民陪审员  叶金榜人民陪审员  陈宝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苏秋祝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