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2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季永春、徐海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季永春,徐海平,应加保,高水秀,王美林,王海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1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185号。负责人蔡强,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辉,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季永春,男,1980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徐海平,女,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应加保,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高水秀,女,1981年8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美林,男,1980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海梅,女,1980年6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季永春、徐海平、应加保、高水秀、王美林、王海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季永春、徐海平、应加保、高水秀、王美林、王海梅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季永春、徐海平、应加保、高水秀、王美林、王海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季永春、徐海平、应加保、高水秀、王美林、王海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