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会琴与被执行人石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6执12号申请执行人张会琴,女,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被执行人石发祥,又名石昊鑫,男,汉族,住宁县和盛镇,农民。张会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庆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由石发祥归还其亡父名下的借款本金5000元,清偿借款期间的利息6000元,案件受理费450元,由石发祥负担,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发祥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判处的案件款114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庆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72元已经由被执行人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日作出的(1999)庆民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张鸿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尹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