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军与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03民初596号原告:李军,男,汉族,1989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园门村广安国际汽车城3号。法定代表人:曾仕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安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598、600、602、604、606、608、610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强,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璇,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广安市天盛车业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万兴路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军负担。审判员 郭大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沈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