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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执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翠芳与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芳,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21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197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慈利县。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慈利县零阳镇鲤鱼桥居委会7组,组织机构代码79911005-8。法定代表人向宏英,经理。李翠芳与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的(2016)湘0821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翠芳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30万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涉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立平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需等待刑事判决作出后再进行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涉及其法定代表人黄立平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且涉及的该刑事案件并未审理结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被执行人慈利县泰宏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刑事案件审理结案后,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振华审判员  陈 龙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舒立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