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双华与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双华,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23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双华,男,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法定代表人黄岳山,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所地岳阳市八字门。法定代表人殷清华,主任。再审申请人罗双华因诉被申请人岳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岳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行终字第12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双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为涉案4368万余元瑕疵补偿的组成与明细不是政府信息,而属商业秘密,认定事实错误;公开瑕疵补偿款明细关系到再审申请人的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原判认为不应公开,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房屋租赁期尚未届满等瑕疵,根据中介机构评估,在处置涉案土地房屋资产时,国有财产管理部门提出给予瑕疵补偿4368万元,要求竞得人自资产成交、价款付清之日起开始承接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再审申请人系房屋承租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该瑕疵补偿与再审申请人并无利害关系,不涉及再审申请人切身利益。瑕疵补偿明细亦非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再审申请人称瑕疵补偿关系其切身利益,被申请人应主动公开瑕疵补偿明细,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罗双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双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潘 兵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谷国艳二○二○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