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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民申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青岛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5号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青岛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5号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申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崔永青,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5号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号。负责人:徐殿奎,业主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江,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霞,山东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青岛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65号业主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终2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青岛舒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兴军代理审判员  丁 波代理审判员  付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志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