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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盐民初第2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忙成诉被告运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忙成,运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运盐民初第2325号原告:陈忙成,男。委托代理人:李朝峰,山西清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运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代理人:车跃收、吕军峰,山西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忙成诉被告运城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陈忙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忙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忙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忙成承担。代理审判员 续军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昝    蕊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