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庄同印、李兆修等与王海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同印,李兆修,王海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52号原告:庄同印,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李兆修,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王海福,男,197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文登市。原告庄同印、李兆修与被告王海福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庄同印、李兆修诉称,2014年7月,两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协议约定三人共同承包由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中标后又转包给东营中意润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凯幼儿园改扩建工程施工》项目,并约定工程完工后的利润由三人平均分配。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20万元。涉案工程于2014年10月份完工,截止2017年1月,山东海川建设有限公司通过东营中意润通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18万元,经两原告与被告核算,扣除各项费用后,剩余利润为40万元。根据原被告双方事先的约定,被告应当支付两原告利润26万元,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分配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但被告均予以拒绝。因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合伙利润260000元。被告王海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合伙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山东省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沙子村,现也居住于此,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合伙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虽然提供了从东营市车管所查询的被告王海福2010年11月购买鲁E×××××车的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上显示被告王海福住所地址为东营市东营区勘探路33号14号楼3单元202室,但2010年11月份登记的信息并不能证明被告王海福至今仍居住于此。原告提交的山东省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沙子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能够证明被告王海福现居住于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沙子村。被告王海福住所地为山东省文登市龙山街道办事处沙子村且现在此居住,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海福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海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