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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11执恢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田茂清与王正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茂清,王正强,王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恢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田茂清,男,汉族,生于1953年,广元市昭化区人。被执行人:王正强,男,汉族,生于1976年,广元市昭化区人。第三人:王联,男,汉族,生于1949年2月,广元市昭化区人,系王正强父亲。本院在执行田茂清与王正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正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王正强至今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2010年8月11日,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达成偿还借款协议书,约定被执行人王正强及第三人王联的移民搬迁补助款用于偿还申请人田茂清的债务。现查明,第三人王联移民搬迁补助款已发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第三人王联在广元市昭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牛信用社的存款10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逸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