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4执1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午国俊与姚飞飞、阎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午国俊,姚飞飞,阎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154号之五申请人:午国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南路新华书店单元楼。被执行人:姚飞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南路农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阎江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金谷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午国俊与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