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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4执1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午国俊与姚飞飞、阎江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午国俊,姚飞飞,阎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4执154号之五申请人:午国俊,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南路新华书店单元楼。被执行人:姚飞飞,男,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稷王南路农业局家属院。被执行人:阎江杰,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金谷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午国俊与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在履行部分义务后,剩余部分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飞飞、阎江杰在银行(或信用社)账户上的存款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邢聪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