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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彭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彭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69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道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C座13层。负责人:宋义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会湖,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加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欢,男,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彭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