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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诉被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501号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法定代表人郑文平,所长。委托代理人邱若冰,陕西腾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法定代表人杨宏山,局长。委托代理人辛文强,陕西兆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诉被告陕西测绘地理信息局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利县房地产交易所负担。审 判 长  赵 婧代理审判员  李理时代理审判员  朱 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