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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229刘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1刑初22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锋,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曾因盗窃于2008年5月31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盗窃于2015年1月2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侯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6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侯审。2017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丹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锋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丽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锋至丹阳市皇塘镇多处农田,采用镰刀割等手段窃得蔬菜大棚塑料薄膜、铁锹等物,共计人民币774元。具体盗窃事实分述如下:1.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刘锋至丹阳市皇塘镇,乘隙窃得蔬菜大棚塑料薄膜2卷,木柄洋锹1把,赃物价值人民币490元。2.2016年2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刘锋至丹阳市皇塘镇,乘隙窃得塑料薄膜1卷,赃物价值人民币20元。3.2016年3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刘锋至丹阳市皇塘镇,采用镰刀割等手段窃得杨某的蔬菜大棚塑料薄膜3卷,赃物价值人民币264元。被告人刘锋在装车过程中被杨某发现后驾车逃离现场,逃至吕城镇被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刘锋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案发后被害人杨某的蔬菜大棚塑料薄膜3卷己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了被害人。以上事实,由被害人曾某、杨某、张某1的陈述,被告人刘锋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杨某辨认被告人刘锋的笔录,证人邓某、肖某、张某2的证言,证人邓某辨认被告人刘锋的笔录,丹阳市公安局现场记录、称重记录及照片,丈量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关于赃物的价格鉴定意见,江苏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丹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刘锋的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锋当庭也对其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作了供述,该供述与以上证据相互印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丹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刘锋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赃物价值人民币51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发还给被害人曾某人民币490元、张某1人民币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克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路珍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