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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修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318号原告修某,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