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修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2318号原告修某,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张某,男,198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修 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林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