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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1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徐向荣、徐向贵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向荣,徐向贵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208号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晓乐,职务: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卢慧斌,男,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鹤,女,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向荣,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开发区。被告:徐向贵,男,某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开发区。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向荣、徐向贵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西源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