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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章春、费士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赵章春,费士强,兰应征,司马国红,罗来俊,冯成华,方向阳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4民初1246号原告: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马岙中路。法定代表人:吴伯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章春,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益飞,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士强,男,198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被告:兰应征,男,197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告:司马国红,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告:罗来俊,男,1970年2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冯成华,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告:方向阳,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援助):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章香、费士强、兰应征、司马国红、罗来俊、冯成华、方向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这属于原告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永嘉县三湘文达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章 衡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