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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12执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长泰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长泰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47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常州长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东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时小伟。被执行人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万塔村。法定代表人杨俊杰。被执行人时小伟,男,197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常州长泰纺织有限公司、常州富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时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412民初36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徐 锟审判员 臧焕明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承文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