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执1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刘君丽、黄燕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君丽,黄燕山,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杨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君丽,女,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黄燕山,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区。被执行人:安徽国盛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法定代表人:黄燕山,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玉华,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固镇县。刘君丽与杨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玉华在固镇县人民法院有多起执行案件,且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杨玉华的房产均坐落于固镇县辖区。为了便于案件统筹执行,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处置和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蚌民一重初字第00008号民事调解书由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王胜法审 判 员 刘雪峰审 判 员 陆治铭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 王亚群书 记 员 陈巧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