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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中义、周象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义,周象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570号申请执行人:王中义,男,196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象岩,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中义与被执行人周象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9318.6元。2017年3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7年4月5日被执行人将案款9450元交付本院,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