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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刑更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刑更1号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决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陕0924刑更1号罪犯邱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11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4日被紫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3月18日被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7月28日被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因犯盗窃罪,2016年11月15日,被紫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12月10日被紫阳县人民法院第一次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无前科。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了(2016)陕0924刑初41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罪犯邱某某予以逮捕,并交付紫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罪犯邱某某当时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公安机关无法对邱某某执行逮捕措施,回复本院并建议对邱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陕0924刑更4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外执行的期限从2016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8日止。宜章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28日以罪犯邱某某已怀孕为由,建议作出新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经查,罪犯邱某某确系已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决定将罪犯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2017年4月9日起至2018年4月8日止)。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