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9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万与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万,景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9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李万,男,195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朔州市。再审被申请人:景风,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毅,山西德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万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景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6)晋0109民初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李万与再审被申请人景风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李万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再审申请人李万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全林人民陪审员 武 智人民陪审员 郝天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