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3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李治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治军,陈玉娥,李长杯,龚太钝,余锋,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黄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异1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人民中路20号(十堰军分区招待所5号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695140818l。法定代表人:陈世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人民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5769532266。法定代表人:姜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治军,个体户。被执行人:陈玉娥,个体户。系被告李治军之妻。被执行人:李长杯,农民。系被告李治军父亲。被执行人:龚太钝,个体户。被执行人:余锋,职工。被执行人: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林琼岗路16号孵化园区3110室。法定代表人:黄泽林,负责人。被执行人:黄泽林,个体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治军、陈玉娥、李长杯、龚太钝、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余锋、拉萨欣鼎昌科技有限公司、黄泽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十堰神农武当医药科技园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名彬审判员 万道亿审判员 肖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 霞附:本执行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