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3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亚杰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杰,张洪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3民初1410号原告:张亚杰,女,195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委托代理人:吕红旭,男,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依兰县依兰镇。被告:张洪波,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依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干部,住依兰县依兰镇。原告张亚杰与被告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亚杰的委托代理人吕红旭、被告张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亚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张洪波给付借款本金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张洪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1日,张洪波从张亚杰处借款人民币80,000元,当时张洪波承诺于2014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张洪波给张亚杰出具了欠据一份。后经张亚杰多次索要此款,张洪波均以无钱为由拒不还款。张洪波承认张亚杰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洪波承认张亚杰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张洪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亚杰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780元,均由张洪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风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卢庆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