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11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分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分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11民初87号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法定代表人:海德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正,湖南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分央,女,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分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联系不上为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分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邵阳市北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陆依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曾雅洁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