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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苏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苏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684号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仪化长江路以北老宁扬公路以南。负责人:王爱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明,男,该分公司员工。被告:苏海燕,女,198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仪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与被告苏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矛盾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瑞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仪征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程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