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章春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章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620号罪犯李章春,男,1978年1月8日出生,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高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日作出(2008)宁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章春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肇刑终字第14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章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5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5年5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李章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章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章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已履行财产刑。监狱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章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文华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李睿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