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刑更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王利辉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利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刑更第400号罪犯王利辉,男,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3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辉犯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判,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5717.07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2013)佛中法少刑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利辉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41145.28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王利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以罪犯王利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7年3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利辉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6次;2016年3月获得表扬;2016年9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记功;2017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原判认定其有自首情节;附带民事赔偿尚未履行,提供有其户籍所有地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困难证明,狱内消费偏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狱内个人收支消费台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利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综合其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利辉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一日(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