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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行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局城市规划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51行初29号原告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942613743),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南城街道办事处龙都路133号1单元4-2。法定代表人刘元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刚,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局,所在地址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白龙大道138号。法定代表人欧朝刚,该局局长。原告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规划局城市规划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志晟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该案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人民陪审员  陈泽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