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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守萍与张锡强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萍,张锡强,张在松,王治忠,孔祥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908号申请人李守萍。被申请人张锡强。被申请人张在松。被申请人王治忠。被申请人孔祥群。申请人李守萍与被申请人张锡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守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申请人李守萍以鲁****62号车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李守萍担保财产鲁****62号车辆;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李守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翠永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郑帅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