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4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智军与郭守瑞、郭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军,郭守瑞,郭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4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郭智军,男,198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守瑞,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郭瑞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智军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陕0821民初33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郭守瑞、郭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守瑞偿还申请执行人郭智军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郭瑞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1020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陕0821执4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郭瑞军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需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瑞军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瑞军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永堂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梦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