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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4执2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许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许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4执2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负责人:栾本营,行长。被执行人:许言华,男,汉族,住临邑县城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许言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4执2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文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