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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85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