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85号原告吴某,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被告陈某,女,198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郑永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