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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李富会、赵峰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富会,赵峰,河北英昌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66号申请执行人李富会,女,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赵峰,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平县。被执行人河北英昌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亚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富会与赵峰、河北英昌迪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申请执行人现书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2016)冀1125民初16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段立凯 来自: